股吧首页 > 斗鱼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1 16:49:50 股吧网页版
斗鱼关联公司向女大学生主播索赔案上诉 被深圳中院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

K图 DOYU_0

  8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罗莉家属处了解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13日驳回了斗鱼(Nasdaq:DOYU)关联公司深圳市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小象公司,斗鱼持股5.56%)的上诉。

  此前,上诉人小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莉及原审第三人武汉瓯越网视有限公司(简称瓯越公司)、武汉颜值星秀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天眼查数据显示,瓯越公司为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集团(简称斗鱼鱼乐集团)成员,小象公司是斗鱼娱乐集团的关联公司。

  作为斗鱼关联公司,小象公司负责招募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前往短视频平台做主播,在主播与平台之间充当经纪公司角色。

  2024年4月10日,小象公司在深圳南山区法院起诉罗莉,要求其赔偿2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南山区法院仅支持主播赔偿2万元的诉求,并判决解除合同,此后小象公司选择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围绕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其一,《签约主播经济合同》于何时到期。其二,一审法院酌定罗莉支付违约金2万元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案《小象公司签约主播经纪合约》为小象公司、罗莉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小象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小象公司、罗莉与斗鱼平台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为斗鱼平台对外统一发布的不可修改版格式合同,若本合同与斗鱼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冲突的,除合同期限外小象公司、罗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本合约约定为准。为免疑义,本合约第 2.1 条约定的合作期限若与斗鱼平台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为准”。

  而《解说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8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故小象公司、罗莉签署的涉案经纪合同已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到期,小象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主张罗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无相应合同基础,罗莉亦以其实际行为表达不愿继续履行涉案经纪合同,故对小象公司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该项判决。

  关于小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小象公司仅需支付较低金额的转会费用即可独家取得罗莉近两年网络直播服务期并附有严格的直播天数及时长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涉案经纪合约系小象公司在《解说合作协议》存续期间,经小象公司工作人员杨威怂恿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导致违约,继而在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压力下同意与小象公司签订直播条件更为严格的涉案经纪合约,小象公司具有相应过错,因此罗莉虽在涉案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直播时长不足的情形,但考虑罗莉和小象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实际,罗莉实际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其违约程度较轻。

  经纪合同为双务合同,小象公司作为经纪方需为罗莉提供资源扶持,一审法院认为小象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为罗莉进行宣传、推广、培训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二审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罗莉在签订合同时虽已成年,但其仍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生活经验不足,对合同订立所负有的义务及违约所产生的后果难以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罗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获取巨额收益,如要求罗莉支付高额违约金,有违公平,并会给即将步入社会的罗莉带来过于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其后续发展。二审法院亦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最后认为,一审法院从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违约轻重程度、收益情况、小象公司对罗莉的投入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罗莉应向小象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除了中介公司,罗莉尚面临着斗鱼600万元违约金的索赔。2022年11月,斗鱼母公司瓯越网视依据《解说合作协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申请仲裁,向罗莉索赔600万元。这一案件一路拖延至2024年4月23日在深圳国际仲裁庭开庭,至今未宣判。

  澎湃新闻2023年12月曾报道,在此之前,直播平台斗鱼以违约为由,向多名女主播索赔巨额违约金。在诉讼或者仲裁阶段,索赔违约金往往降到400万至600万元不等。

  (罗莉为化名)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