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4
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27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28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29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9
鉴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为明确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信证券臻选价值成长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室
法定代表人:杨冰
设立日期:2023 年 3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25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48 转 5
(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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