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招朝鑫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30
招商资管招朝鑫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管理人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资管招朝鑫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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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资管招朝鑫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或“集合计划”)由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05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5]366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05
年 12 月 5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6 年 1 月 10 日结束募集工作, 并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
会公告〔 2018〕 39 号)的规定,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
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招商资管招朝鑫中短债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
生效,原《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集合计
划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也
可以使用集合计划的新名称重新开立相关账户。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
相关条款,若后续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要求、政策等,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
行。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
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集合计划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集合计
划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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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集合计划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集合
计划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
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集合计划管
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由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
以及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是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
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
份额总数的 50%,但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集合计划
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集合计划合同和本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集合计划管理
人将对集合计划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集
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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