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2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0[107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且审议是否同意基金继续封闭三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公告》,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8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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