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由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0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由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修订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成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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