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1
鑫元乐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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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乐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鑫元乐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23]1242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
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为 90 天,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第 90 天(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
司”),托管人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财通证券”),登
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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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对发售对象的范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
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
部分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
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
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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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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