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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8 09:04:30 股吧网页版
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8

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5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5、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捌拾玖亿叁仟肆佰柒拾玖万陆仟伍佰柒拾叁元整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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