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3
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991,088,613.58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991,097,693.85 份的 99.999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991,088,613.58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 1.5 万元,公证费 0.8 万元,合计为 2.3 万元。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刊登的《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南方耀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基金托管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中“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调整为:“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情形时;”删除。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中“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调整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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