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17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0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32
第十条 信息披露 ......34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36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8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9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43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48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49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0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52
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鉴于: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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