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鑫恒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
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鑫恒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5
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审议《关于持
续运作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6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
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共计2万元。上述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
法律意见》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4720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武俊。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5月
31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5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5月13日、5月1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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