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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09:17:00 股吧网页版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
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1、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0月2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职责。

2、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生效时间

本公司将视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情况,就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并生效的时间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调整事项

本基金除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事项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相关法律文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三、《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本公司根据前述调整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其中,《基金合同》仅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更新,其他内容不涉及修订,《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同时,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本基金前述调整事项及对法律文件相应内容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gf.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1:银河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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