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3
十一、基金费用......1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6
十五、禁止行为......1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18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1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0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0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担任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担任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现双方同意继续分别担任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 年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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