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4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
称
海富通融丰定开债券
基金主
代码
005277
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8 年 2 月 11 日
基金管
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及《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
始日
2021 年 6 月 28 日
赎回起
始日
2021 年 6 月 28 日
2.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11 日, 经前期运作,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含该日) 至 2021 年 7 月 1 日
(含该日) 期间的工作日, 接受本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 日, 为本基金的第十三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届时将
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3.2 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0.80%
注: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
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
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多于 7 天(含)
的投资人, 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1 年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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