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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04:06 股吧网页版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
六、交易安排......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0
九、基金收益分配...... 12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
十一、信息披露...... 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1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
十五、基金费用...... 14
十六、禁止行为...... 15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1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8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9
二十一、其他事项...... 19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19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 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发起设立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5 日,基金名称变更为“易
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除非特别说明,“基金”指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

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
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上证 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认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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