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8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
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110 号)中相关反洗钱工作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及时提示客户按照相关规定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由的,应当中止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关于证券基金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提醒如下:
一、个人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您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二、非自然人客户如已办理或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应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后,客户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停止使用;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持新版营业执照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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