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8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28 日修订)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14年11月21日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
第2款
2016年11月22日 由于增加场外份额而修改相关条款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改部分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8
五、基金备案......10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17
九、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18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
十三、基金的托管......34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34
十五、基金的投资......35
十六、基金的财产......4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4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5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二十三、违约责任......57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5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8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59
二十七、其他事项......6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6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和《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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