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15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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