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8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9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20
九、基金的成立......21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1
十一、基金转换......26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6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27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27
十五、基金的销售......28
十六、基金的投资......28
十七、基金的融资......31
十八、基金资产......32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32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3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3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8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39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2
二十五、违约责任......44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4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44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45
二十九、其他事项......45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裕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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