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2月15日刊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现就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三、合丰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合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年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 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本次合丰A的年约定收益率将根据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即2016年12月
28日,如过渡期提前结束,则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即2016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利差的取值为1.2%,计算公式如下:
合丰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4 1.2%=1.5%1.4 1.2%=3.3%
该收益率即为合丰A份额为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年约定收益率(如过渡期提前结束,则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若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不存在合丰A份额获取约定收益率的情况,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更正后:
三、合丰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合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年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 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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