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取消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同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本基金取消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483)及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000484)的自动升降级业务。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含)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后,如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需享有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可先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在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申购最低金额的情况下再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二、调整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交易限额
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含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 B 类1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请金额调整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单次转换转入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请金额调整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
2、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原公告文件详情可前往鑫元基金官网查看。
$鑫元货币B(OTCFUND|00048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