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3-29 07:45:33 股吧网页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文件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将自本公告发布起正式生效。

现将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 33 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前言部分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作为新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在释义部分进行说明。

(二)在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部分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部分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处置安排如下: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联接基金增加:但下文“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

理” 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同时删除原有相应的表述。

(四)在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部分增加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
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等有关风险提示,并在风险揭示部分根据各基金实际情况
进行说明。

(五)在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部分增加相关内容如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
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六)在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部分补充标的指数编制信息及指数信息查询路径。

上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修改的条款存在差异,
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属于法律法规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且部分基金合同更新基金托管人

信息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及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更新各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
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3 月 29 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