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公募与私募“新型老鼠仓”进行利益输送
近期,市场中传闻有一种“新型老鼠仓”诞生,基金经理们借股指期货的制度漏洞来“损公肥私”。显然,当务之急应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度漏洞要及时补上,对那些手握重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必要约束。
近期,市场中传闻有一种“新型老鼠仓”诞生,基金经理们借股指期货的制度漏洞来“损公肥私”。
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员工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但没有禁止从事股票交易;而证券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和《证券法》也明确禁止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但没有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加之刚刚开设的股指期货并未对基金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禁止”规定,也未作必要的约束和账户报备制度,于是这个疏漏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跨类”交易提供了方便之门。如果基金经理以他们手持的“公众”筹码在现货市场大肆盘做空,再以个人名义或者家属名义进行股指期货做空交易,完全可以实现“套利”。
当然,这种所谓的“新型老鼠仓”大多是人们的猜测,尚无证据表明。如果证监会要查处基金经理的这些行为并非难事,只要将基金从业者及其家属在期指开设的账户一一公布和跟踪,很快就会得到答案,但关键就要看监管部门愿不愿意帮助大家解开“新型老鼠仓”的谜底。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下,即使有这种损公肥私的“套利”行为,投资者也只能进行道德谴责,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诉讼,毕竟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这种操作模式,况且股指期货是沪深300的指数合约,与基金经理们手持的具体个股很难直接对应起来,即使有“5·19”那样合谋操纵市场的“基金黑幕”,也无法追究个别基金经理的责任。显然,当务之急应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度漏洞要及时补上,对那些手握重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必要约束。
不过,估计从事这种“擦边球”式的套利者尚在少数,因为这种模式很容易露出马脚。真正让笔者担心的是公募与私募勾结,进行利益输送,然后再私下分配“套利”所得,这就很难监管。除了要尽快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外,监管部门也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环境。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近期,市场中传闻有一种“新型老鼠仓”诞生,基金经理们借股指期货的制度漏洞来“损公肥私”。
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员工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但没有禁止从事股票交易;而证券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办法和《证券法》也明确禁止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买卖,但没有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加之刚刚开设的股指期货并未对基金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禁止”规定,也未作必要的约束和账户报备制度,于是这个疏漏为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跨类”交易提供了方便之门。如果基金经理以他们手持的“公众”筹码在现货市场大肆盘做空,再以个人名义或者家属名义进行股指期货做空交易,完全可以实现“套利”。
当然,这种所谓的“新型老鼠仓”大多是人们的猜测,尚无证据表明。如果证监会要查处基金经理的这些行为并非难事,只要将基金从业者及其家属在期指开设的账户一一公布和跟踪,很快就会得到答案,但关键就要看监管部门愿不愿意帮助大家解开“新型老鼠仓”的谜底。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下,即使有这种损公肥私的“套利”行为,投资者也只能进行道德谴责,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诉讼,毕竟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这种操作模式,况且股指期货是沪深300的指数合约,与基金经理们手持的具体个股很难直接对应起来,即使有“5·19”那样合谋操纵市场的“基金黑幕”,也无法追究个别基金经理的责任。显然,当务之急应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制度漏洞要及时补上,对那些手握重金的基金经理进行必要约束。
不过,估计从事这种“擦边球”式的套利者尚在少数,因为这种模式很容易露出马脚。真正让笔者担心的是公募与私募勾结,进行利益输送,然后再私下分配“套利”所得,这就很难监管。除了要尽快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外,监管部门也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应对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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