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28日讯(记者林坚)投资交易业务、衍生品业务、私募资管业务……临近年末,券商因业务违规受到罚单,再被摆到行业及市场面前。有业内人士感慨,罚单多到快看不过来。也有感慨称,进场(检查)必罚。
12月27日当天,就有申万宏源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江海证券,以及兴业证券旗下兴证资管、甬兴证券旗下甬兴资管等6家机构收到相关罚单,合计达到7张。
具体来看,申万宏源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国信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银河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江海证券及两位时任业务条线分管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兴证资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甬兴资管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7张罚单涉及的问题多包括内控管理不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足、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其中,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券商衍生品业务的监管力度,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确保交易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充分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衍生品市场本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随着新产品和新交易模式的出现,券商在合规和风险管理上面临更大的挑战。复盘今年来的场外衍生品有关的业务罚单,就至少有5个问题常见,这也体现在最新被罚的申万宏源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3家券商身上。
1.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落实交易对手适当性管理要求。
2.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足:包括对客户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核查不足,以及风险限额管理不足。
3.合规风控提示未落实:未能有效执行合规风控提示。
4.交易行为监测不到位:对个别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交易行为监测不足。
5.违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为客户违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整体而言,券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提升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至关重要,这有助于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此外,公司还需强化风险管理,特别是在场外衍生品业务和经纪业务领域,以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潜在风险,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申万宏源证券:场外衍生品业务违规行为违反10条条例
据12月27日,上海证监局官网披露了《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涉及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以及经纪业务的违规事项。其中,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有六项:
1.交易对手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2.未落实场外期权业务负面客户管理机制要求;
3.在交易对手准入、咨询报价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要求;
4.个别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监测不到位;
5.未落实部分合规风控提示;
6.风险限额管理存在不足。
这六项违规事项触及的条例达到了十条。包括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四项违规
据12月27日,深圳证监局在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披露了除经纪业务违规外,场外衍生品业务方面的问题。深圳证监局称,经查,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为客户违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适当性核查不完善、风险监测管控不完备、内控管理不足等问题。这些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显示,证券公司应当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六条显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显示,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综合经纪业务与场外衍生品业务两项违规,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围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违规可以看到,
银河证券:衍生品业务也有四项违规
银河证券也受到了北京证监局的罚单,处罚事项与国信证券类似,既有衍生品业务也有经纪业务。其中,根据北京证监局所查,公司衍生品业务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完善,存在对个别客户交易目的、资金来源核查不足,部分交易对手未按期进行年度回访仍新增交易等情形;经纪业务存在部分合规风控员工兼职从事营销及客户服务工作,佣金费率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关于对银河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综合来看,此次罚单更指公司合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银河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江海证券:债投交易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
根据黑龙江证监局12月27日官网披露,江海证券及两名时任负责人被罚。核心违规事项主要是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其中,曹帅是江海证券时任证券投资(上海)部负责人,杨童是江海证券时任证券投资(上海)部合规管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江海证券及两位时任业务有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债券投资交易部分行为违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两位时任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兴证资管: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银行理财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
关于对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福建证监局的披露,兴业证券旗下兴证资管存在6个违规,反映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
1.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银行理财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
2.债券池管理不到位;
3.股票投资管理有待完善;
4.投诉处理流程有待优化;
5.薪酬递延政策执行不到位;
6.个别单一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福建证监局要求,兴证资管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切实提升私募资管业务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甬兴资管:私募资管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
根据上海证监局的披露,甬兴证券旗下上海甬兴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规范,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主动管理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这指的是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
上海甬兴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单。
根据《私募资管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甬兴资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提到,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