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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09 19:48:53 股吧网页版
海外监管公告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09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HANGZHOU TIGERMED CONSULTING CO., LTD.

杭 州 泰 格 醫 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3347)

海 外 監 管 公 告

本 公 告 乃 杭 州 泰 格 醫 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13.10B條 而 作 出。

茲 載 列 本 公 司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登 公 告 如 下,僅 供 參 閱。

承 董 事 會 命

杭 州 泰 格 醫 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葉 小 平

香 港,2026年10月9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葉 小 平 博 士、曹 曉 春 女 士 及 聞 增 玉 先 生;職
工 董 事 為 吳 灝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袁 華 剛 先 生、劉 毓 文 女 士 及
蕭 耀 熙 先 生。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权益授予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8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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