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7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紀律行動聲明
聯交所對新焦點汽車技術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0)的兩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制裁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向下列新焦點汽車技術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
(1) 張曉亞先生(張先生);及
(2) 石晶女士
(以下統稱該兩名董事)。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該兩名董事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
實況概要
本個案涉及該公司與其附屬公司(集團)於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間進行的多宗未
經董事會批准或知悉的未經授權交易。張先生就此等交易未有(1)確保該公司實施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及(2)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該兩名董事亦沒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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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交易
於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間,杜敬磊先生(杜先生)(當時該公司的唯一執行董事
兼主席)促使集團在未經董事會批准或知悉的情況下,授出多筆貸款並進行多宗股權轉讓
交易,涉款合共約 1.76 億元人民幣(未經授權交易)。2019 年 7 月,在杜先生被中國司
法機關拘留(因與此無關的事宜)並辭任後,張健行先生(時任代理主席及非執行董事)發現未經授權交易。其他董事(包括張先生)在 2022年 9月接獲上市科的查詢時,才得悉未經授權交易一事。
其中一宗未經授權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下的須予披露的交易,但該公司在 2022年 10 月才披露有關交易。
於所有關鍵時間,該公司的內部監控存有嚴重缺失(例如,杜先生能夠為集團審批支付的金額沒有設立上限,或有關借款的內部監控系統及文件並不充足)。杜先生因而可濫用其權力促成未經授權交易,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
不合作
上市科在調查該兩名董事有否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職責與責任等事宜時,曾向其發出調查信函及提醒信函。該兩名董事沒有給予任何回覆。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裁定如下:
(1) 張先生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3.08 及第 3.09B(2)條(註 1 及 2),因其未有(1)確保
該公司於關鍵時間實施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及(2)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
則》。
(2) 該兩名董事因沒有在上市科的調查中給予合作,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3.09C 及第
3.20 條(註 3)。
(3) 該兩名董事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職責,違規情況嚴重。
總結
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本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僅適用於該兩名董事,而不適用於該公司及任何其他該公司的前任或現任董事。
香港,2025 年 6 月 17 日
註:
1. 《上市規則》第 3.08條規定,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
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
有關責任包括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
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董事在發現任何欠妥
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2. 《上市規則》第 3.09B(2)條規定,董事有責任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3. 根據《上市規則》第 3.09C及 3.20條,該董事有責任(i)在上巿科及/或上巿委員會所
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ii)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iii)在不
再出任董事的日期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否則聯交所向其紀錄
中的最後所知地址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書均視為已送達該董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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