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寄发通函及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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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9-0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延遲寄發通函
及
獲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
茲提述大同機械企業有限公 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有關出售事項的公告(「該 公告」)。除 另有說明 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股權轉讓協議及出售事項的詳情;(ii)本集團的財務資料;(iii)目標公司所持有之物業的估值報告;及(iv)《上市規則》項下所規定的其他資料之通 函(「該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落實載於該通函中的必要資料,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並已獲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該通函將延遲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或之前日期寄發。
承董事會命
大同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主席
鄧燾
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六名董事組成,其中鄧燾先生及鄧愚先生兩位為執行董事,簡衞華先生一位 為 非 執 行 董 事,以 及 楊 淑芬女士、林國明先生及李偉業先生三位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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