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能源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评价报告(三)
三、可持续投资与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
(一)全球能源可持续投资概要
当前全球能源体系深刻变革,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推进。国际能源署估计,到 2030 年,每年需要 3 万亿~5 万亿美元的清洁能源投资,并至少保持到 2050 年,才能实现净零排放。
欧洲经济智库 Bruegal 对实现气候目标所需投资的多种估算进行了审查,并将国际能源机构的估算与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和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的估算进行了比较。国际能源机构采用的是说明性路径,而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则将所需投资提前到 2030 年,结果是每年投资 5.7 万亿美元,然后下降到每年约 3.7 万亿美元,直到 2050 年。据 BNEF 估计,所需的平均投资额在 3.1 万亿美元到 5.8 万亿美元不等。这些估算都强调,能源领域的额外投资需要比目前的 GDP 高出约 2 个百分点。
根据全球适应中心发布的报告,适应气候变化每投资 1 美元,可产生 2~10 美元的净经济效益,早期预警系统挽救的生命和资产价值至少是成本的 10 倍。
11 月 12 日, COP29 会议批准了第六条第四款机制即 6.4 条,为全球各国正式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 2015 年《巴黎协定》通过时,第 6 条被视为全球碳市场机制的基础。《巴黎协定》第 6.4 条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2015 年《巴黎协定》的签署,这一条款为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支持可持续发展。第 6.4 条提出了建立全球碳市场的框架,由联合国监督,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机制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的碳信用机制,帮助各国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减排目标。
在 COP29 大会上,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 月 14 日发布了全球第一部 ESG 国际标准。标准全称是 ISO ESG IWA 48《实施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原则框架》(Framework for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 Principles)。该标准支持 ESG 绩效管理,并促进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衡量和报告,从而实现全球 ESG 报告和实践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美国在基础设施和利益分歧等多视角存在新能源产业回流瓶颈,势必会阻碍美国新能源产业链的构建以及对中国的产能替代,这为美国新能源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留下缓冲空间,也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带来契机。
美欧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分歧,会稀释欧盟与美国在新能源产业领域针对中国的战略协调。与美国不同,欧盟在汽车与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的布局过程中对华持较开放的合作态度。此外,转型金融日益转变为市场共识,能源等高碳行业转型路径和转型计划等机制越来越被资本市场重视,能源等重点行业正以清晰的路径加速开展气候转型。
欧盟《2024 年能源联盟状况》报告显示,在国家恢复与复原计划(RRPs)的实施过程中,欧盟已向成员国支付超过 2400 亿欧元用于支持其计划中的能源相关改革与投资。这些资金不仅有助于缓解成员国在能源转型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压力,也为其实现绿色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支持。同时欧盟还通过“凝聚政策”计划为能源领域的投资提供关键支持共拨款 830 亿欧元(包括国家共同出资)用于支持能源联盟的优先事项。
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创新基金资助的欧洲氢能银行已正式成立,并成功完成了第一轮拍卖,为 7 个可再生氢能项目提供了近 7.2 亿欧元的资金支持。这标志着欧盟在氢能这一未来能源领域迈出了坚实步伐。同时,欧盟还启动了欧洲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工业联盟,旨在加快小型模块化反应堆项目的开发、示范与部署进程,为欧盟的核能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1 月 19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级活动的新规定。新规则旨在使欧盟2024 中国能源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ESG)评价报告的评级活动更加一致、透明和可比,以增强投资者对可持续金融产品的信心。新规则旨在通过提高 ESG 评级提供商运营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以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来增强 ESG 评级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特别是,在欧盟设立的 ESG 评级提供商需要获得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授权和监督 。他们必须遵守透明度要求,特别是在其方法和信息来源方面。在欧盟以外设立的 ESG 评级提供商如果希望在欧盟运营,则需要获得欧盟授权的 ESG 评级提供商对其 ESG 评级的认可、基于量化标准的认可,或者被纳入欧盟 ESG 登记册根据同等决策对提供商进行评级。该法规引入了业务与活动分离的原则,以防止利益冲突。
(二)中国可持续投资政策
2024 年 7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决定》提出,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决定》提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
《决定》还提出,将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强对“双碳”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
7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 2027 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信贷发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这不仅是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里程碑,更是破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深刻体现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社会的迫切需求。在全球可持续发展浪潮中,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作为关键一环,其重要性愈发凸显,与企业及社会的绿色转型进程紧密相连。
8 月 27 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稳妥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气候投融资试点。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沿江省市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相关试点地区依托二十国集团(G20)、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平台积极发声,讲好绿色金融中国故事。
9月26日,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重点提出“加强基金公司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制定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投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基金公司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收益。”这一举措极大鼓励了 ESG 投资策略,同时也更加激励企业开展 ESG 管理。
10 月 13 日,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 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立足职能定位,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流程管理、推动金融科技应用、强化队伍建设等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 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
持续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融资支持。聚焦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碳市场、资源环境要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多元化气候投融资、绿色消费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11 月 6 日,沪、深、北交易所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在“指引”的框架和要求下,“指南”更多从实操层面做出细化,就工作流程、实施步骤提供参考,指导“指引”落地实施。
同日,上交所发布《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旨在通过有效落实“指引”的相关要求,以披露促治理,推动上市公司提升 ESG 治理水平,引导上市公司更好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一是提升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能力与监管服务效能。二是加大绿色转型资本支持力度。将持续创新 ESG 金融服务和产品,丰富 ESG 指数产品供给,鼓励发行各类 ESG 主题基金,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可持续发展领域。三是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宣介和国际交流合作。四是加快推动 ESG 数字化建设。
11 月 14 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修订上证 180 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对 2002 版上证 180 指数编制方案进行修订,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正式实施。方案一是采用流动性筛选与市值排序相结合的选样方法,进一步提高样本市值覆盖度,增强指数表征性;二是设置个股、前五大样本权重上限,新增行业均衡规则,使得样本一级行业合计权重分布与样本空间相应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合计占比保持一致,进一步提升指数对宏观产业结构变革、沪市公司行业分布的代表性;三是引入 ESG 可持续投资理念,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降低样本发生重大负面风险事件概率。
(三)中国或将成为全球最大绿证供应市场
国家能源局 11 月 22 日发布的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10 月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约 31.9 亿千瓦,同比增长 14.5%。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 7.9 亿千瓦,风电装机容量约 4.9 亿千瓦。
绿证制度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2023 年 7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 号),明确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推动绿证与国内碳市场、国际绿色消费和碳减排体系的衔接。2024 年 8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 号),首次以规则形式对我国绿证的核发、交易、划转、核销的全生命周期流程进行了规范,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氛围,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9 月 11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效衔接。文件提出,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 CCER 重复获益。
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 10 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 35.51 亿个。其中,风电 13.23 亿个,占 37.25% ;太阳能发电 6.81 亿个,占 19.18% ;常规水电12.77 亿个,占 35.97% ;生物质发电 2.64 亿个,占 7.44%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 567 万个,占 0.16%。
国家能源局还提出加强绿证国际互认,组织研究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同时,积极加强能源国际合作,深入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变革。具体内容和目标包括:
一是推动绿证国际互认。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但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系统的互认。
二是构建基于绿证的体系。构建基于绿证的产品碳足迹管理和国际互认体系,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体系。这旨在通过绿证来引领绿色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帮助实现双碳目标。
三是提升绿证权威性。通过统筹各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包括将绿证纳入国际绿电消费中,以增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四是研究绿证与其他交易机制的联系。研究绿证与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TS)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之间的联系,整合和利用绿证在国内外的环境属性和经济价值。宣介绿证作为基础凭证:
通过充分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大力宣介绿证作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基础凭证,以提高其国际认可度。
绿证既能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计量,又代表了可再生能源所生产单位电量的大气环境贡献,是一种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兑换为经济收益的交易工具。
发展“绿证经济”,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
1. 推动绿色发展的财政税收措施
2022 年 5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 2025 年,财政政策工具不断丰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地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2030 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 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意见强调,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有序减量替代,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支持政策,激励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增产上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
2022 年 6 月 1 日,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在支持环境保护方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执行税收优惠: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节能环保电池执行税收优惠: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节约水资源执行税收优惠: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污染物减排执行税收优惠: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页岩气减征资源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执行税收优惠: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力工程建设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财税金融政策需加大力度
近些年,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力度有限。现有财税金融政策对能源转型支持不足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能源行业转型与当前财税金融政策支撑不足的矛盾。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存在优惠政策范围窄、弃风弃光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不到位、财税优惠政策形式相对单一、优惠政策执行配套机制不足等问题。二是绿色金融工具无法满足能源行业转型需求的矛盾。现有绿色金融产品仍以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间接融资为主,能源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仍处于起步阶段,权益性直接融资产品较少。转型金融进展缓慢。还存在环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总体不高、绿色金融与相关政策机制的协同不够等突出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税金融政策对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能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完善能源产业供应链金融标准,填补转型金融支持能源企业认定标准空白,完善支持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财税金融等相关市场化机制,中国能源研究会立项编制《能源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规范》和《能源产业转型融资支持主体认定指南》团体标准,启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研究》课题研究,具体工作由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金融与法律分会负责。
研究课题旨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促进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财税金融措施,丰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财税政策措施以及金融工具,完善能源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
为了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要目标,大力度地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供给和消费,我们呼吁更好地发展可持续金融市场,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更广泛的资金支持,促进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并热忱欢迎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参与到上述工作中来。(未完待续)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街道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120室
联系电话:86-10-82866606
(来源:标准排名网官号的财富号 2025-01-10 20:24)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