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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07 18:36: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初4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9年5月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公司和冯鑫先生未能履行《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的约定为由,对公司及冯鑫先生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公司及冯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冯鑫先生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7,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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