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财务顾问”)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出具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 ......2
释义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程序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9
四、 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五、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28
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的核查......28
七、 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3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31
九、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32
十、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的核查......32
十一、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2
十二、结论性核查意见 ......32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神剑股份、上市公司、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 指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远大创投、受让方
芜湖建投 指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市国资委 指 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致行动人 指 刘志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志坚、刘琪、刘绍宏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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