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发布。《通知》从强化规划管控、厉行节约集约、优化用海审批、坚持生态用海等4个方面,提出了12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
——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一是严格用海选址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二是推进深水远岸布局,明确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离岸距离和水深要求,并对具体测算标准进行了规定。三是充分做好规划衔接,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编制省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规划协调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各项管控要求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厉行节约集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一是严格控制用海规模,明确了节约集约用海指标,由原政策统一规定(16平方公里/10万千瓦)调整为区分单个风机装机容量大小(≤8兆瓦、8-12兆瓦、≥12兆瓦),对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用海面积进行规定,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3、14、15平方公里/10万千瓦,并对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登陆点和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布置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优化用海界定标准,将风机用海确权范围的半径由统一的外扩50米调整为风机叶片投影最大长度;对尚在探索中的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范围界定方式也进行了明确。三是鼓励立体复合利用,支持在已确权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同时提出鼓励采用“风电+”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经评估论证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在现有标准海堤或永久性堤坝确权用海范围内建设风机塔架。四是有序实施升级改造,提出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经论证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到期后不再续期的,应按要求拆除风机、桩基、锚链、海底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加强部门协同,优化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一是做好前期论证与协调,强调项目审批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及与已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利益相关者协调。强调加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控制。二是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明确了用海预审、正式用海审批层级;对符合空间规划且必须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具体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单独认定;规定了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涉及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三是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应采取同步、联合或整体组织实施等方式,做好省级管理海域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与项目竞争性配置衔接工作。同时鼓励地方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实行海上风电项目“净海出让”制度。
——坚持生态用海,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管。一是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要求根据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进行系统考虑、整体设计,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原则上需要开展原地修复,暂未识别出影响或原地难以修复的,可在近岸海域开展修复。项目用海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严格项目用海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据批准的用海方案切实加强用海监督管理,督促用海单位履行生态用海责任,按要求长期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并开展用海后评估,探索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和机制研究;督促用海单位切实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全链条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出于施工安全考虑或受海洋地质等条件限制,允许在原批准风机用海范围内调整风机塔架位置和在风电场内优化海缆布局,并明确后续用海变更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