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25-001 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天音控股”)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锦”)的破产管理人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转发的就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与天富锦、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益和晟”)、黄绍文、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3)豫民终 85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中原信托
(二)被告: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
(三)第三人:中原银行洛阳分行
(四)案件情况概要: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
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1 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中益和晟以其持有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黄绍文为天富锦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目前,天富锦尚未偿还中原信托本金 1,097,000,000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中益和晟、黄绍文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经中
原信托申请,天富锦持有的公司 100,473,933 股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被司法
冻结。
经天富锦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信托贷款资金实际出资人中原银行
洛阳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案件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和 8 月 9 日在河
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质证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一审判决(案号:(2023)豫 01 民初 583 号)的主要内容为:
(一)天富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 180,512,515.69 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 369,323,333.33 元(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此后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
以本金 1,097,000,000 元按年息 24%计算至所有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黄绍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天富锦追偿;
(三)中原信托对天富锦持有的公司 100,473,933 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中原信托对中益和晟持有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6,249,056 元出资额对应的 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原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号)。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因天富锦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依法予以调整,对本次案件的民事判决如下:
1、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初 583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天富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 1,097,000,000 元、利息 180,512,515.69 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 369,323,333.33 元(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此后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
以本金 1,097,000,000 元按年息 24%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止);
2、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初 583 号民事判决第
二、三、四、五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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