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01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司法执行收到并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股票共计 38,939,829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4.29%,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907,008,052 股变更为 868,068,223 股。
本次执行及注销股票数量:38,939,829 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5 年 1 月 2 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下达的公司诉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泓锦文基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
10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 17 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 及 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 13,315,276 股康
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 14.86 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 25,624,553
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 14.86 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 73,251,142.42 元。
2024 年 11 月,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梁炳基、泓锦文基
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11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 17 名股东诉讼
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及 2024-047)。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梁炳基、泓锦文基金分别持有
的 13,315,276 股、25,624,553 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 38,939,829 股康尼机电
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
38,939,829 股康尼机电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内容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9,836,480 -38,939,829 30,896,65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37,171,572 837,171,572
三、总股本 907,008,052 -38,939,829 868,068,223
四、说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
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本次注销的股票系司法执行收到的股票,注销所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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