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公告编号:2024-065
证券代码:400250 证券简称:鼎龙 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不适用
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
挂牌公司子公司 不适用
发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赣 0729 民初 501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
案号:(2024)赣 0729 执 93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全南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729 民初 501 号,本
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与被告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
公告编号:2024-065
发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7 月 4 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解除,该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到期;
2、被告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归还贷款本金 28,638,600 元及利
息(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利息为 221,573.45 元,2024 年 5 月 15 日起按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
3、被告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36,000 元;
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有权对被告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全南县南迳镇温泉大道西侧地块 1 号楼等 6 户[产权证号:赣(2019)全南县不动产权第 0002230 号]房产在剩余借款本金 28,638,600 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有权对被告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金鸿公路东侧澄海区莲上镇与莲下镇交界处宝奥国际商
贸园 13 幢一层 1B051 号连二层 1B051 号(复式)、1B052 号连二层 1B052 号(复
式)、1B053 号连二层 1B053 号(复式)[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 0010317 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 0010321 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 0010323 号]房产在剩余借款本金 28,638,600 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6、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85,23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0,233 元,由被告承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借款纠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声
公告编号:2024-065
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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