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4-107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都电源”、“被告”)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 (2023)苏 02 民初 53 号)等法律文书,获悉上述法院已受理原告江
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一 案 。 具 体 内 容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2 月 21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53 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都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南都公司是否应当向新日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动力锂电池相关政策规划,以鼓励和规范我国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发展。但任何新领域、新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技术不断的升级完善,被新技术淘汰的旧技术作为新领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发展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直接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南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
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编
号为 XRGF-0109-P-2019-80217 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解除;
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072279 元;
三、驳回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73719 元,由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8823 元,
由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36489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有 4 起尚未结案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 552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与本案相关预计负债 3000 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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