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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9:08:07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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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4:03:51
来源:界面新闻

  202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下称《能源法》)将正式实施。

  《能源法》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此前,中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始终缺少一部能源行业的“母法”。

  在各种争议和期待中,能源法草案历时近20年,在今年首次走出国务院,进入人大常委会议程,分别于4月和9月提请一审和二审,最终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漫长且艰难的立法过程中,中国能源行业经历了高速发展与变革,对政策和法律带来新的挑战和要求。截至2024年10月底,中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已达到13.25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比重为41.48%,超过煤电装机4.5个百分点。

  新能源、储能、氢能等新兴技术出现,亟需法律框架来支撑,并持续促进技术创新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伴随着能源体制机制推进,诸多新的市场主体和商业模式正在涌现,如何更好地协调政府监管与市场自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立法和政策必须回应的问题。

  日前,界面新闻就《能源法》的实际定位、影响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副院长杨雷、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

  两位嘉宾均认为,《能源法》的出台明确了能源领域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为能源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意义重大。

  陈兴华指出,《能源法》最终能够得以出台就是最大的亮点,代表了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长期探索,也标志着各方的艰辛探索终于达成了共识。同时,该法积极支持了新能源、新业态和新技术,坚持了市场化改革方向,并回应了诸多行业关切的问题。

  杨雷表示,《能源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的起点,同时也带来了后续任务的巨大挑战和落实的复杂性。未来的工作不仅是继续推动现有政策,更要根据实际发展对法律框架进行细化和完善。

  界面新闻:《能源法》从起草、制定,到修改、送审,直至今年11月问世,历时近20年,为何花费如此之久?和《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这些下位法相比,《能源法》出台的难点在哪?

  陈兴华:我在2005年底2006年初时,加入了《能源法》的起草组。从2006年算起,到今天已经过去18年。很多人都关心为何《能源法》经历了如此曲折的过程,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就是:能源问题非常复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小平曾经提出,能源是多种类型的集合,涵盖了上游、中游、下游的各个产业链,每个环节的产业结构都非常复杂,涉及的市场主体也极其繁多。在这种背景下,要进行高度抽象和概括,确实是非常困难。

  与其他单项法律相比,《能源法》的制定难度要大得多。单项法律通常可以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解决,《能源法》涵盖的领域则非常广泛,内容也极为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但对于《能源法》的起草者和立法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回顾这20年的过程,我深刻感受到,立法本身的复杂性就是其中一个客观原因。

  此外,能源政策一直在不断变化。随着中国能源行业的发展,相关政策和措施不断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法律来固定这些政策和措施,也是一个长期需要观察和酝酿的问题。

  具体来说,经过2006-2008年一轮立法,在2008年年底时《能源法》的送审稿提交给原国务院法制办。然而,送审稿提交后,约七年时间几乎没有进展。直到能源局重组后,才重新提起讨论。在这一阶段,社会上对于是否需要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仍然存在疑问。

  另一个难点是,《能源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但操作性相对较弱。在当时的背景下,许多人认为政策性法律与传统的权利义务性条款有所不同,因此其接受度较低。

  总的来说,种种原因交织在一起,促成了这部法律的长期酝酿过程。立法机关、起草者和社会各界不断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推动了这部法律的问世。

  界面新闻:中国为什么必须要有《能源法》?《能源法》在当前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杨雷:要探讨《能源法》的必要性和出台背景,首先要认识到,长期以来,中国的能源管理是条块分割的。不同能源形式的管理体系差异很大。就像是它们的计量单位,石油通常按桶计算,煤炭按吨计算,天然气按立方米计算,电力则按千瓦时计算。尽管这些都是能源,但它们的管理归口和单位各不相同。各个能源行业之间也各自为政,石油、煤炭、电力等行业往往“隔行如隔山”,行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

  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过去这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局面正在被打破。例如,新能源的发展要求重新思考能源系统的升级和重构,提出了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概念,强调供需之间的协同。没有需求的支持,新能源的发展难以推进。法律中也提到,需求侧管理和需求响应已经成为新能源发展重要的方面。只有将这些要素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推动能源的高质量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能源法》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能源安全、低碳转型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事实上,《能源法》在开篇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的重要性,这为能源法制的整体框架和目标设定了明确的方向。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能源法》的出台是应时而生的。在过去20年的酝酿过程中,法律的制定者和行业人士不断进行思考和讨论,虽然过程漫长,但今天能够看到这些思想的碰撞最终成熟,并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作为行业人士,我非常高兴看到这部综合性的基础法律能够为未来的能源发展指引方向,推动中国能源领域的变革。

  界面新闻:陈秘书长之前提到过,为推动立法,《能源法》的定位应该是综合的政策法,不一定要具备可操作性。问世的《能源法》是这样一个定位吗?《能源法》出台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陈兴华:借这个机会,我也想为法律界澄清一下关于“政策法”这一概念的讨论。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学问题,就是法律的实施问题:法律到底是如何“实现”的?比如说,法律条文的最终效果,是否能发挥作用,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要有强制性,要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以执行。

  然而,随着法律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它的实施并不是像传统法律那样直接。例如,《能源法》就具有明显的经济法特性。《能源法》涉及的主体更为复杂,既有国家层面,也有行业、企业甚至个人,传导和实施的过程较为漫长。因此,《能源法》的实际执行通常是个较长的链条,不同于传统法律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或法人。

  以《能源法》为例,它的实施和影响,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主体来落实。比如,国家政策层面的要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甚至最终到个体行为的落实。这个过程往往是渐进的,并且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

  在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的研究中,我们会更关注如何让这种具有政策性质的法律有效实施。例如,如果一个法律涉及公共利益,它往往不像民法那样有直接的权利救济机制。举个例子,民法中如果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个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例如《能源法》,如果出现了执行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补救,这就是政策性法律的特殊性。

  回到《能源法》的具体特性,我认为它结合了三种特性。

  首先,它具有明显的政策法特性。《能源法》本身的立法过程和目的,更多的是宣示政策方向,它是一个政策工具,用于指引和促进能源行业的发展。

  其次,《能源法》具备制度法特性,意味着它将许多实践中的经验和措施提炼成制度,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从而形成有效的法律框架。

  最后,《能源法》也具备行为法的特性,最终这些政策和制度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上。所以,最终出台的《能源法》并不能仅仅被归为“政策法”,它是政策法、制度法和行为法三者的有机结合。

  《能源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它的宣示功能。法律本身对社会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它不仅仅是为了规范行为,更是在指引社会和行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另外《能源法》的出台确认了中国能源体制、市场体制改革的一些做法,并且将这些做法上升为法律。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市场方面,《能源法》对市场中的许多行为进行了法律确认,这为实现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提供了清晰的路径。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能源行业可以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地发展。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能源法》为后续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之前,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能源法律,很多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随着《能源法》的出台,许多后续的具体法规和政策可以基于这部法律进行制定,这就为进一步的能源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能源法》不仅为现有的能源体系提供了指导,也为未来的法律框架搭建了基础。

  界面新闻:整体如何评价这部《能源法》?是否符合行业的期待?

  杨雷:首先,可以肯定地回答,《能源法》符合行业的期待。从制度和指导意义的角度,我能深刻感受到这部法律带来的积极影响。例如,它明确提出了要推动新能源的消纳,并且要求建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和替代化石能源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还要按年度进行监测。这一点对行业非常有操作性。

  按照这样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开始制定“十五五”规划时,就需要根据这部法律的要求,逐年制定目标。这种明确的规划和指标要求,使得能源政策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虽然法律不会明确指出每年要提高多少比例,但它强调了目标的明确性和年度监测,这给了行业清晰的方向感。比如,它还提到要建立储备制度,并明确了企业的储备责任。这些内容在行为上均有明确的指向性,有高度的确定性。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能源法》也为能源行业带来了长期的确定性,这对于一些新企业尤其重要。即使某些领域目前可能不赚钱,投资者仍能看到国家对这些领域的长期支持和引导。举例来说,氢能虽然短期内可能并不盈利,但《能源法》中氢能被列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再仅作为危险的化学工业品,投资者就会重新认识该领域的潜力。

  尽管可能会有人认为《能源法》在某些方面不够细致,或者提出的目标不够高、不够明确,但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是一部非常成功的法律。它不仅符合各方的期待,也极大地增强了行业的信心,为能源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界面新闻:最终版本的《能源法》,还有哪些亮点?尤其是考虑到《能源法》提炼了现行法律和政策文件中的制度,有哪些部分是新的,需要重点关注?

  陈兴华:《能源法》其实是对我们多年实践经验的确认,并没有超出当前的实际做法,是稳健的。作为一个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整体意志。《能源法》最终能够得以出台,就是最大的亮点。这一点尤为重要,实际上它代表了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长期探索。

  回顾过去,能源管理体制的演变经历了很多波折。从最初石油、电力等领域的分割管理,到后来有了合并的尝试,能源部(局)也经历过解散、重组等过程。这部《能源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些艰辛探索终于达到了共识。

  具体到亮点和创新方面,首先是《能源法》对新能源、新业态、新技术的积极支持。比如,互联网+、分布式能源等新型技术和模式,在过去几年中,成为推动能源行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法律明确提到支持这些新兴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领域。这体现了能源行业的活力,并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坚持。2007版的《能源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没有单独设立能源市场专章,虽然市场化的方向是明确的,但是因为当时能源的市场化程度还不足以支撑法律能做出专章设置。。随着能源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做法愈发明确,特别是对能源市场的管网设施开放、市场竞争等问题的规定。这是《能源法》一大亮点,体现了国家在能源领域推进市场化、激励竞争的决心。

  第三点是“双碳”目标的写入,《能源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双碳目标,即推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重大亮点,表明能源领域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已经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能源法》还对一些新兴问题进行了回应。例如,在能源转型过程中,如何保障能源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明确提出了能源供应保障的具体要求,包括对产供储销环节的保障措施,为未来能源安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

  最后,是国际合作部分的增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阶段,增加了“反制措施”条款,专门为中国能源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提供法律保障,保障企业的权益。

  杨雷: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能源法》涵盖了能源的全面发展,一般不太会显出偏颇。但我们还是可以解读出一些侧重,比如第二十五条提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考虑到现在的能源体系本身是集中式为主,这样的表述其实就强调了对分布式能源的支持。

  关于市场机制,法律强调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特别是如何解决风光能源的波动性问题。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增加,如何高效消纳这些能源,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就变得尤为重要,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新能源发展遇到的问题,体现了明确的方向感。从行业的角度来看,《能源法》的针对性非常强。

  另外,《能源法》特别突出的一点是它对科技创新的强调,保留了“能源科技创新”专章。过去,能源发展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占有资源,今后能源发展将更多依赖技术驱动。比如页岩油气开发成本的降低大大增加了油气资源,如果说这是化石能源,风能、光能更是到处都有,关键是靠低成本技术来开发,能源技术正在深刻改变能源产业的格局。法律为行业中的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信号,也反映了国家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战略导向。

  中国的《能源法》与西方的能源法律体系相比有所不同。例如,欧盟的绿色法案、美国的通胀削减法案,它们通常有更明确的短期目标和实施细则,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是以具体的年限为导向的,如2030年、2035年的具体目标。

  相比之下,中国的《能源法》更像是一个制度性的宣示,它的实施周期理论上可以长达百年,不修订就会一直有效,具有更强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它给出了一个大的框架,并留给后续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来逐步补充和完善。这种结构使得中国的《能源法》更具灵活性,也反映了中国在能源转型中的战略耐心和渐进式推进。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西方的做法中汲取经验,尤其是在后续具体法规中法律条文的细化方面。

  界面新闻:《能源法》最新的草案实际上删去了一些有争议性、敏感的规定。在其起草过程中,是否有某些条款或议题曾一度被认为难以达成共识?能否详细谈谈在这些问题上的权衡和解决方案?

  陈兴华:首先值得关注的点是第一条立法目标。很多行业管理性的法律,第一条通常会明确提到规范某种行为,但到人大常委会的一审稿,“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这半句被删去了。对于这一点,我的团队提立法建议时一直在提议将其保留下来,因为这部法律本质上就是要规范行为,确保能源领域的规范性。估计是因为立法机关认为这部法律还是以政策导向为主。除了这条立法目的,后面很多条款也是这种情况。立法时可能担心过于具体的条文会影响立法的推进,特别是涉及到多个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法律进程可能会受到阻碍。因此,法律的表述变得更为抽象和原则性,以避免过多的争议和分歧。

  另一个例子涉及能源资源的产权问题。我们曾考虑是否将资源的收益纳入能源法中,但经过多次讨论,这一问题被逐渐搁置了。比如,水能资源的归属就曾有过争议,水资源费已经明确是要收的,那么是否应当也收取下能源的资源费,就是会所,水能中的能源部分的收益是否算作国家的资源权益等,这些问题虽然在学术界有一定讨论,但在法律中未被深入纳入。2007年12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资源产权和上中下游衔接问题曾进行过详细梳理,但由于涉及面广,细节过于复杂,最终这些内容未能写入最终版。

  在谈到市场准入的问题时,我们的目标是鼓励多元化投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期望能出现更多宽松且规范的准入政策。比如说,现在在光伏行业中,我们有备案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所谓的“路条”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从事实践的人来说并不陌生,但当它们被提炼到法律条文中时,如何规制这些实际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第二个问题涉及管理体制。2006-2008年,很多人对通过法律来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寄予厚望。但后来发现,这样的期待并不现实,因为法律无法解决体制问题。逐渐地,关于体制的问题就被放弃了,法律的表述也变得越来越简化。最终,这些内容被写得非常基础和常规,避免提出过于具体和具有争议性的内容,这也是一种立法的技巧。比如,关于能源主管部门的界定,目前的法律表述比较宽泛,不会过多纠结于具体是哪些部门来管理。更细节的内容,可能需要依赖现行的体制方案来进一步解释。

  第三,法律中原本可能涉及的一些内容,如财税问题、进出口问题、行业协会的作用等,目前都没有在《能源法》中体现。这主要时因为立法过程中考虑到的因素太多,相关领域的共识尚未达成。尤其是财税问题,尽管在其他法律中有所涉及,但在《能源法》中却没有明确写入。同样,进出口、国际贸易等问题也未被详细规定。

  杨雷:这部法律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达成共识,借助法律的框架进行体制和机构改革,推动能源领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很多敏感和争议性问题,但最终法律必须站在一个平衡的立场,避免过于偏向某一方面,它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随着全国人大审议进程的推进,法律条文也加入了许多之前因敏感性未涉及的议题。

  我们可以看到,《能源法》突出了低碳转型的方向,尤其在氢能、新型电力系统等方面的强调,这无疑是很有意义的。这些新增内容不仅顺应了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也反映了中国在推动低碳转型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力。这种转型不仅是在传统的能源安全上有所体现,更加注重能源结构的优化,逐步实现化石能源的替代,强调新能源的作用。

  此外,《能源法》对市场建设、体制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推进,也明确表明了推动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在这些细节上,我们能感受到中国在能源领域的转型正在朝着更绿色、更高效的方向迈进。

  界面新闻:为什么《能源法》中大量责任主体都是国家或者能源主管部门,而没有明确究竟是哪些部门负责?

  杨雷:过去一二十年间,国内经历了多次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国务院也出台了“三定”方案,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

  以环境监管为例,能源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这在《环境保护法》中已有规定。此外,法律的第七章专门涉及监督管理问题,其中明确了能源监管部门的职能。例如,电网的公平公正开放问题,能源的进出口等,这些领域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比如商务部门、海关以及财政部门,财政中会涉及到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等。

  所以,虽然《能源法》并没有细化每个部门的具体职能,但这些职能和责任的划分实际上是有的,并不是缺失。随着新的政策和部门职能的变动,有些职责会通过“三定”方案、部门规章等方式来不断明确。

  另外,关于新的监管领域,比如氢能的监管问题,过去是通过危险化学品监管进行,但未来可能会转变为能源监管。这类变化随着时代发展会逐步明确,不会影响现有法律框架。

  《能源法》并不需要过于死板地规定每一个细节,因为新的业态和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在这些情况下,国家和国务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职责进行动态调整,而这也符合《能源法》本身的灵活性。

  界面新闻: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能源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20年征求意见稿提出“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什么有这种转变?

  杨雷:从整体看,这一条文明确了国家在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定价机制时,主要是依靠市场来决定价格。这个定位的核心仍是市场定价,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仍然适用。

  为什么又提到政府定价?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禁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必须得到授权才能实施,这个条款就是赋予了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定价的权力,并且这个权力是有明确要求和约束的。例如,某些公共设施或垄断环节的定价就依然需要政府来进行调控,比如输配电价等。大家普遍没有异议,因为这些领域的价格对市场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定价在这些环节仍然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市场定价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但政府定价依然是必要的,比如自然垄断的环节。这并不代表市场化改革的倒退,实际上,我们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一直在不断努力。例如,国家油气管网的建设,虽然经历了很多挑战,但它在推动区域竞争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电力改革也在持续推进,相关的政策文件也在不断完善。

  因此,这一条并没有走回头路,而是为了确保市场化改革能够稳步推进,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仍然能够发挥调控作用,确保能源市场的正常运作,而这样的授权会有更加规范、严格的要求。

  陈兴华:以前的法律条文中对价格的规定更为明确,强调了有市场定价的环节就直接由市场决定价格。但在新的《能源法》中,虽然表述上做了调整,变成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实际内容并没有变化。

  中国价格体系是根据《价格法》来规定的,涉及到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分为三种类型:完全市场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关键点在于“目录”,也就是说,只有列入目录的价格才会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某一价格不在目录中,那么它就会遵循市场价格。

  能源不同于一般商品,它具有外部性。能源不仅仅是一个商品,它涉及到资源和环境的成本,所以价格的制定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我们需要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资源和环境成本。尽管价格制定的问题比较复杂,但我们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并没有改变,仍在朝着这一方向前进。

  界面新闻:《能源法》会不会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如何看待该法对于电力系统发展整体的作用?

  杨雷:《能源法》将有助于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目前形势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改革往往是在“切蛋糕”的基础上进行,比如分配资源、利益的分配,而现在面临的更多是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以新能源为例,风能和太阳能的快速增长已经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应对这些新的挑战。

  过去传统的方式可能无法支持这么快速增长的风光发电,因为现有的电力系统无法完全满足这种波动性和大规模的电力输送需求。尤其是风光发电在不同的场景下有不同的适应性,有些地方适合大规模远距离输送,有些则适合就近利用。

  《能源法》强调了加强电网建设,特别是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的建设,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这就涉及到了体制改革的部分。举个例子,微电网的建设就要求有“隔墙售电”的问题,即电网之间的隔阂需要打破,才能更好地利用新能源。

  此外,现货市场的开启、增量配电网的建设等改革措施,都是在推动电力体制的转型。改革不单单是自上而下的决策,还需要从基层进行试点探索。比如在一些园区、小城市或农村,进行一些改革实验,找到适合的能源发展路径。

  新能源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新动力,但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大量的调整。尽管面临很多挑战,但我们也看到了希望和鼓舞,尤其是那些与分布式能源等创新体制相关的实践,我非常期待这些创新能够得到更多的推动。

  界面新闻:针对《能源法》的实施和未来修订,您认为在法律框架下,哪些领域的研究和政策制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陈兴华:出台的《能源法》已经明确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短期内进行修订的可能性较小,更多的工作将集中在如何落实法律中的具体条文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上。

  首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行业的主管部门,面临着一个庞大的任务,那就是如何将《能源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和实践中。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与《能源法》的条文相符,比如要进一步细化政策,并推出配套的工作计划,这些计划将从短期、中期到长期进行分阶段实施。

  其次,各个行业也需要结合《能源法》的精神进行自下而上的推动。不同的行业在落实《能源法》时,面临的具体问题各不相同。例如,氢能作为新兴产业已经在《能源法》中得到了提及,法律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初步框架,但如何进一步落实氢能产业的相关管理,还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

  《能源法》在推动新能源发展的同时,也明确表示了国家鼓励对传统化石燃料替代的研究和发展,这为新型燃料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国家目前对这一领域的关注程度和电力、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相比,可能还不够强势,因此这一领域的推动更多依赖行业内部的努力。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能源法学的研究空间仍然非常广泛。具体来说,首先是如何构建能源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体系,这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

  例如,在能源法的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如何协调,如何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的理论支持。特别是在监管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市场秩序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分工需要更加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则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这两者的职能虽有交叉,但其核心目标和方法却有所不同。

  《能源法》在能源产业中的反垄断问题,涉及到如何平衡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反垄断的监管不仅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也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如何将两者的职责合理分配,并实现有效的协同,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杨雷:《能源法》的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的起点,几乎每一个条款都让我感受到后续任务的巨大挑战和落实的复杂性。

  未来的工作不仅仅是继续推动现有政策,更要根据实际发展对法律框架进行细化和完善。比如,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怎么完善,可再生能源比重究竟是多少,分布式能源的市场地位如何确立,政策支持如何形成,这些都还没有完全明确。再比如,自然垄断环节,需要明确哪些环节实行独立运营,是否意味着产权或运营的独立性,都是法律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

  无论是政策、市场机制,还是行业监管,都需要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能源转型,保证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因为现在能源已经成为国内外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能源法的目标正是要为推动这一转型提供一个公平、可持续的环境,并确保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当前的需求,更是为了长期的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因此,能源法不仅要对传统能源产业进行规制,也需要为新兴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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