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昨日消息,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促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四是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
市场分析认为,本次互认规则的修订将进一步丰富互认基金产品供给,对推动两地基金市场制度型开放具有积极意义。
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法律武器
近期,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将依法分别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对于上述情况,12月20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金通灵、美尚生态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受害投资者有权依法对金通灵、美尚生态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损失。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资者的起诉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证监会予以支持。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参加诉讼的法律职能。”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委托,作为代表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依法推进这两起案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
该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明确证券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及任职备案
昨日晚间,证监会网站还公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说明,进一步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任职备案等事项。
据了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备案程序作了规定。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关于“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严把任职“入口关”,强化任职审查,坚决防止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关键少数”任职,《指引》对《高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
具体来看,人员资质条件方面,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从事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该要求适用于本次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
任职备案方面,为防止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平台等系统,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是否符合相关任职条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未作审慎考察、与派出机构沟通,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按照《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相关要求比照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指引》发布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引》相关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并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