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需求、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平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2025-2027 年,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合理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支付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合并口径下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五)鉴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较大的资本需求,同时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需求,未来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本规划进行调整。
本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规划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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