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利亚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赎回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事项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事宜,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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