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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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4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28F会议室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9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0,85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12月9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现场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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