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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07:21:40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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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19:01:07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ST 凯文 公告编号:2024-052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4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 3 号凯撒工业城。

孔德坚,男,1987 年 12 月出生,时任凯撒文化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

何啸威,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凯撒文化董事、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

刘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撒文化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

彭玲,女,1979 年 8 月出生,时任凯撒文化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

马汉杰,男,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凯撒文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址:广
东省汕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撒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郑合明、孔德坚、何啸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凯撒文化、刘军、马汉杰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彭玲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0月 18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 年少提坏账准备 15,246,742.47 元, 虚增利润

15,246,742.4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5%。 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

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
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凯撒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郑合明,知悉并放任凯撒文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孔德坚,组织相关人员并参与实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二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何啸威,时任财务总监刘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玲,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马汉杰,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凯撒文化提出如下书面申辩意见:公司自上市以来合规经营,未收到过其他行政处罚。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案涉事项未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损失,对比中国证监会同时期类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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