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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0:43:21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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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1 23:37:5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方案》在试点任务、试点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上海医药科技公司全国市场准入经理曹毅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推动电信、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这些领域也是国内市场需求大、外国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的领域。此次《方案》的出台正是对相关政策的落实。

  提出7个设立和运行条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外资医院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员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方案》提出了7个设立和运行条件。

  《方案》明确,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同时,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在人员配备上,《方案》规定: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对此,曹毅平认为,这些条件对于设立和运行独资医院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一项新的政策、新的方案必须要考虑到风险,要以安全为前提,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

  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

  记者注意到,《方案》提出,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准入管理方面,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外商独资医院是否会对我国医院发展产生影响,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看,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且对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我国医院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2023年我国医院数量达到3.8万所,其中三级医院有3855所,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公立医院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院诊疗人次数的83.5%。

  第二,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

  第三,引进高水平的外商独资医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独资医院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对国内其他医院的发展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曹毅平认为,独资医院设立后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员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是具有推动作用的。独资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关系更多的是互补、合作、互相提升的关系,短期内不会出现公立医院患者大量流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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