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4-05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43 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孙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
(一)2023 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8 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 4 号私募基金 2,000 万
元、基成盈赢宝私募基金 1,000 万元,将其计入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条规定,在 2023 年半年度、三季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3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9.31万元,
利润总额多计 209.31 万元,2023 年三季报少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054.20 万
元,利润总额多计 1,054.20 万元。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你公司在 2023 年6 月至 2024年 6月期间,存在通过预付第三方款项的形式,
相关资金转出后流入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第三方随后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 5,200 万元。上述事项,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及《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
你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经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你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 年 12 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 3000 万元,才足额归还募集资金。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股票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九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会秘书孙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邢雅江、韩卓军、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各项规定,完善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引以为戒,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陕西监管局的要求积极落实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募集资金账户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证券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守合规审慎经营底线。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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