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55119_B03号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鉴证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沟通、检查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55119_B03号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 冲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竹影
中国 北京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重要性的定义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现将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的原因及内容
本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宪维、WOO SWEE LIAN、张继国、王奎、查胤群、许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2022年、2023年对子公司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智”)相关资产组的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中存在销售收入预测不谨慎、依据不充分,折现率相关关键假设参数不恰当,资本性支出假设数据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导致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要求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本公司认真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对2022年、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和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相关模型进行复核和修正,主要包括:在2022年的商誉和长期资产减值测试模型中,对资产组包含的江苏睿智和凯惠睿智 的CDMO业务销售收入预测进行了修正;将2023年的商誉减值测试模型中的“特定风险报酬率”从3.5%修正为4.0%;将2022年的商誉减值测试模型中的资本性支出假设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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