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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07 17:33:16

公告日期:2021-05-08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2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6 民初 158 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许德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143、184)、《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6民初 158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进展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本案不予审理。从欧浦公司上诉的理由及许德来的答辩意见看,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欧浦公司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民事责任。欧浦公司与许德来对一审判决认定欧浦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实际控制人陈礼豪向许德来借款提供的担保无效,均无异议。现双方争议的是欧浦公司应否对该无效担保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见,法律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已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陈礼豪向许德来借款时,陈礼豪为欧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应当知道公司法规定接受担保时应审查陈礼豪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是否经欧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欧浦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依法应公开发布,许德来
也是其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知道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信息,因此,许德来对陈礼豪超越权限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的事实是明知的,欧浦公司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中基公司未提出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6 民初 15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
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 238 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 238号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余额向许德来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礼豪、田洁贞追偿。

2、驳回许德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3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1,036,800 元,由许德
来负担 518,400 元,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518,400 元。许德来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18,400 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 276,633.8元,由许德来负担。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 276,633.68 元,由本院退回给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定公司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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