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制
度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提醒内幕信息
知情人并向其发送《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
函》(详见附件 1),要求其按规定填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2,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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