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10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1 人,代表股份347,958,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34,560,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9 人,代表股份 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9 人,代表股份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9人,代表股份 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51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6%;反对7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弃权6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11,95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92%;反对7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9%;弃权6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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