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业务跟投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2
第二章 总则 ......3
第三章 跟投方案基本内容 ......5
第四章 跟投人员的确定......6
第五章 跟投方案审批和日常管理......7
第六章 跟投出资 ......9
第七章 跟投权益变更机制 ......10
第八章 跟投退出机制 ......12
第九章 其他事项 ......13
第十章 附则 ......14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办法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公司 也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指泰和新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和新材”)。根据条款上
下文理解,公司也可以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国资委 指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享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的
其他人员。
跟投人员 根据本办法规定有资格参与跟投的公司员工。
跟投 公司或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创新业务
时,由跟投人员跟进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创新业
务平台的权益,获取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跟投计划 公司组织跟投人员,通过跟投创新业务平台,由参
与跟投的人员享有创新业务平台未来发展的收益并
承担相应风险的计划。
跟投平台 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用于投资创新业务
平台的法律实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创新业务平台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创新业务的,由本公司或本
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跟投人员共同投资
的企业。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法》
《公司章程》 指《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
结合,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烟台市国资委《关于持续推进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烟国资〔2023〕73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互相平衡,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创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实现公司与员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范风险,通过实践探索检验,不断丰富完善。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一)建立创新业务事业合伙人机制,激发核心员工创业精神和创新动力;
(二)建立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塑造共创、共担和共享的价值观;
(三)不断扩充公司主营业务版图的内涵,支持公司
第四条 创新业务的范围
创新业务是指公司目前尚未介入或介入时间较短的,发展前景相对较好,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通过公司和员工的有益探索,有望使公司适时进入新领域、做大新增量、实现新发展的业务。
目前公司已经投资并在持续亏损,需要进一步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业务,可以作为创新业务。
泰和新材及其子公司现有的,已较为成熟的、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不纳入创新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创新业务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业务跟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也不属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的员工持股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跟投方案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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