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ST 天沃 公告编号:2024-07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 10,114,077.5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天沃科技”)下属子公司
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下称 “张化机”)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重
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案号(2024)渝 0192 民初 13491 号的开庭传票。根据诉状内容,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资”)根据其与被告一张家港保税区恒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祺公司”)签订的《2022年度乙二醇合作经营协议》,以及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凯联达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凯联达公司”)以其对张化机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重庆农资等相关情况,同时起诉 6 家被告单位承担责任。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郭家沱街道港宏路 5 号附 2 号 6-2-0156
法定代表人:甘云杰
2.被告一:张家港保税区恒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消费品市场 208-899 室
法定代表人: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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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二:郁平
4.被告三:李宁
5.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凯联达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305K 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6.被告五: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跃兴
7.被告六: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港街道南沙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寿焕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诉状内容,重庆农资根据其与被告一恒祺公司签订的《2022 年度乙二
醇合作经营协议》,以及被告四凯联达公司以其对张化机享有的 10,114,077.59 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重庆农资等相关情况,同时起诉 6 家被告单位承担责任。其中涉及张化机责任内容,为原告重庆农资就被告四凯联达公司对被告六张化机的10,114,077.59 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张化机向原告重庆农资直接支付 10,114,077.59 元,同时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到期欠款 1,253.03 万
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24年8月30日暂计367,468.9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 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就被告二对被告五的 350 万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五
向原告直接支付 350 万元;
6.判令原告就被告四对被告六的10,114,077.59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向原告直接支付 10,114,077.5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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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库存货品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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