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六条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六条规定,可转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自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
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这个规则是不是赎回债低于3000万不停止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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