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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函》核查意见 ...... 5
反馈问题 1: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 ...... 5
反馈问题 2:关于收购及子公司 ...... 7
反馈问题 3:关于新三板挂牌 ...... 67
反馈问题 4: 关于对赌协议 ...... 74
反馈问题 5:关于上市决策程序 ...... 79
反馈问题 6:关于资质许可认证 ...... 81
反馈问题 7:关于采购和供应商 ...... 86
反馈问题 15:关于税收优惠 ...... 89
反馈问题 18:关于募投用地 ...... 104
反馈问题 19:其他 ...... 107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核查意见 ...... 1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8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3
二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13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4
二十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1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171216-06号
致: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0年6月26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交所于2020年7月27日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2020〕519号《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对《问询函》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且天职国际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报告期更新至2020 年 6月 30 日的《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4169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构成完整的整体。除另有说明外,本所
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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